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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曹太华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友力立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市渝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曹太华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6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876229817。法定代表人:刘一丁,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友力立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新市场官家林199号3幢一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1076839246740。法定代表人:黄炼,执行董事。原审被告:重庆市渝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中路1单元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7592935665。法定代表人:曹太华,总经理。原审被告:曹太华,男,1972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上诉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友力立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渝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曹太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3民初265-1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涉案《塔机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巴南区鱼洞;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双方协商或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故被上诉人按照约定向合同签订地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