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6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高根豹与闫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根豹,闫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6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根豹,男。被执行人闫慧,男。申请执行人高根豹与被执行人闫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1724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闫慧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县新民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闫慧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县新民支行账户内622450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二、冻结被执行人闫慧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县新民支行账户,冻结期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岳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