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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6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高根豹与闫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根豹,闫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6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根豹,男。被执行人闫慧,男。申请执行人高根豹与被执行人闫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1724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闫慧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县新民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闫慧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县新民支行账户内622450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二、冻结被执行人闫慧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县新民支行账户,冻结期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岳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