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2民初6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胡海洋与王加宝、蔡妹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洋,王加宝,蔡妹金,王加兵,耿翠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6232号原告:胡海洋,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效阳,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加宝,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被告:蔡妹金,女,199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系王加宝妻子。被告:王加兵,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系王加宝父亲。被告:耿翠英,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系王加宝母亲。原告胡海洋与被告王加宝、蔡妹金、王加兵、耿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胡海洋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海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计72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何占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姬永昊书 记 员 张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