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2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经济参考报社等合同知识产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经济参考报社,北京世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706号申请执行人:经济参考报社。法定代表人:杜跃进,总编辑。被执行人:北京世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荣,董事长。经济参考报社与北京世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华时代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5)大民(知)初字第187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济参考报社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世华时代公司给付经济损失及诉讼费共计4106元、迟延履行利息172.4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世华时代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世华时代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世华时代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经济参考报社申请执行的经济损失及诉讼费共计4106元、迟延履行利息172.45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世华时代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知)初字第187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潇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诗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