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8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崔某与剡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划扣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崔某,女。被执行人剡某,男。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剡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428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某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剡某返还借款300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剡某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剡某在农行陕西咸阳长武县支行南街分理处的6228480221136953918账户的存款3050.00元至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执行款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刘录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俊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