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7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胡从祥、曹正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从祥,曹正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706-8号申请人:胡从祥,男,汉族,1981年10月21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王文生,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曹正刚,男,1984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凝和苑1栋2单元402室(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作出(2017)皖1182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已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曹正刚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曹正刚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兆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