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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行终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汕头市潮阳佛教源园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汕头市潮阳佛教源园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5行终1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汕头市潮阳佛教源园寺,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城南街道龙井水流2横巷3号,组织机构代码32516336-9。负责人:释弘音。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前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汕头市潮阳佛教源园寺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7)粤0511行初8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上诉人汕头市潮阳佛教源园寺不服原审裁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行政裁定;指令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关于被诉通知是否仅属于程序事项的通知行为,是否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问题。被诉通知并不是对此前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告知,通知具有独立的内容。此前未有任何行政机关认定上诉人的扩建项目属于违法建筑,扩建用地不属于上诉人。2、被诉通知不属于阶段性处理行为。阶段性处理行为指的是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独立的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而本案被诉通知显然对上诉人产生了独立的行政法律效力。已有生效判决确认“认定违法建设”具有独立可诉性。本院认为: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汕头市潮阳区城南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2月22日向上诉人汕头市潮阳佛教源园寺作出的《通知》,属于程序事项的通知行为和阶段性处理,尚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以此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铿审 判 员  辜昭宏审 判 员  林思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林丽琳书 记 员  辛远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