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4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头连、陈吉保申请被执行人李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头连,陈吉保,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4执恢52号申请人:吴头连,女,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申请人:陈吉保,男,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被执行人:李勇,男,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头连、陈吉保申请被执行人李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到金融、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就被执行人李勇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查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0100元,申请执行人因为与被执行人李勇是亲属关系,自愿放弃余款,并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要求撤回强制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应当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震龙审 判 员 曾梅来代理审判员 尹 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名睿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