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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云峰与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峰,张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04民初1212号原告张云峰,男,汉族,1957年9月9日出生,中专文化,无业,住开封市。被告张海军,男,汉族,1971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原告张云峰诉被告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海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诉称,被告自2013年以建厂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总计5万元整。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写下保证书仍不还款。诉至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欠款。被告未到庭答辩,自动放弃答辩权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海军于2013年9月12日向原告张云峰出具字据一份,内容为:“保证。欠张云峰现金五万元,还款日期保证在2013.9.18号前还清。保证人张海军。2013.9.12号。”现原告以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为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字据、庭审笔录等为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海军向原告借款5万元未还,事实清楚,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借款本金5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海军偿还原告张云峰借款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海军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鹏飞代理审判员  张佩华人民陪审员  高 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颖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