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2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小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王小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2917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街道金科10年城东区A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0。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玉,女,1986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王小红,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