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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3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自贡渤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成都南河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渤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南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3774号原告:自贡渤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东段北侧(汇川大厦)*幢。法定代表人:吴金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学勤,自贡恐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自贡恐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南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石羊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高韵非。原告自贡渤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南河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原告自贡渤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案申请书》,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原告自贡渤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其对被告成都南河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贡渤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南河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渤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南河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2元,由原告自贡渤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金龙书 记 员 冷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