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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2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兴池上食品有限公司、嘉善创越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池上食品有限公司,嘉善创越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林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2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嘉兴池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里泽大道236号。被执行人:嘉善创越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鑫达路8号内1号厂房。被执行人:林志强,男,台湾人,证件号码:0023287406,住台北市汐止市。申请人嘉兴池上食品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浙0421民初21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嘉善创越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嘉兴池上食品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46903.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本金146903.53元中未履行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2月6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违约金10000元,承担诉讼费30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嘉善创越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林志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被执行人嘉善创越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已不在注册地经营,在本院(2016)浙0421执1772号案件中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嘉善创越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溅镀生产线贰条,并已对被执行人林志强采取边控措施,限制其出境。现被执行人嘉善创越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林志强与本案申请执行人嘉兴池上食品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支付已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并由第三人昆山创越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案申请执行人嘉兴池上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浙0421执1772号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嘉善创越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林志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嘉善创越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林志强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嘉兴池上食品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嘉善创越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林志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嘉兴池上食品有限公司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中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鲁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