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毛伟伟、李益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伟伟,李益慧,苏旭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127号申请执行人毛伟伟,女,汉族,1986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平县。申请执行人李益慧,男,汉族,1985年12月27日出生,住安平县。被执行人苏旭超,男,汉族,1977年1月5日出生,住安平县。本院在执行毛伟伟、李益慧申请苏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所用权登记进行了查封。现正在公告拍卖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01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禄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