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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湖北喆创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正凯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喆创产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正凯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8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喆创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陈店乡双泉村。法定代表人:晏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正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陈店乡沈畈村。法定代表人:徐安正,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湖北喆创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正凯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正凯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北喆创产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712000元。被执行人湖北正凯工贸有限公司下欠申请执行人湖北喆创产业管理有限公司1298000元,申请执行人湖北喆创产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湖北正凯工贸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后再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喆创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正凯工贸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2执157号案件执行结案。二、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小宝审判员  陈 芳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启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