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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执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潘新建、许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潘新建,许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驮蓝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婷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庆,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潘新建,男,1973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许欣,男,1972年12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徐州市泉山区,现住徐州市。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新建、许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0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061181.1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7年1月2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潘新建、许欣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7年1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潘新建、许欣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3、2017年1月本院依法向徐州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潘新建、许欣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许欣名下登记有位于徐州市永泰东方美地2期48-2-101室房屋一套,本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因本案为轮候查封,本院暂时无法对该房屋进行处置。4、2017年1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潘新建、许欣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5、2017年4月25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