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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汪可与严峰、安庆大发柴油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可,严峰,安庆大发柴油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329号原告:汪可,女,200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定代理人:汪某,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系原告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永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峰,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安庆大发柴油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开发区3.9平方公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仕明,公司总经理。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正,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茂林,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一号报业大厦裙楼3、4层。法定代表人:徐涛嵘,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公司员工。原告汪可与被告严峰、安庆大发柴油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汪可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可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胡毅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