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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3民辖终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辖终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阎晓明,台长。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2民初45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腾讯公司的上诉理由是:本案属于侵权纠纷,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北京市西城区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也不是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住所地和被诉侵权行为服务器所在地均在深圳市南山区,故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在上诉答辩期内未予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性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根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诉称,本案的被诉侵权行为系腾讯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所属“企鹅FM”的网站及手机客户端中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原告的录音制品,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本案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关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作为主张被侵权的一方,其住所地所在的北京市西城区可以视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其有权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均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伟审 判 员   陈勇审 判 员   王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天浩书 记 员   李晓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