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6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某福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福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6刑初33号公诉机关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福,男,1975年8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孟州市人,现住孟州市。2016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被逮捕。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吉检诉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福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5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福驾驶豫H×××××号小型轿车沿207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207国道1366KM+209.4米处时,其车右侧前部与同向在前行走的无名氏肢体相接触,造成车辆受损,无名氏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无名氏的损伤具有道路交通损伤特征,其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本次事故经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福立即拨打110、120报警,抢救被害人,保护现场,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过程。另查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民警通过张贴认尸启示、在报纸上发布认尸公告等方式意图确定被害人的身份情况,但截止本案宣判前被害人的身份情况无法查清。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福主动承担被害人的医疗费5578.42元、丧葬费750元。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耿某的证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委托书、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告知笔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表、洛阳市吉利区人民医院的出院证、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吉利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尸启示、公安民警张贴认尸启示的照片、刊登认尸启示的报纸、吉利区公安局110联动110案件登记表、吉利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到案经过证明、自首证明、医疗费票据、丧葬费票据、被告人张某福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福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福案发后主动拨打110和120报警,保护现场,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福主动承担被害人无名氏的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6328.42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符 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凯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