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康正兰与杨红梅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正兰,杨红梅,韩永君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061号原告康正兰,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63年04月09日生。被告杨红梅,女,汉族。第三人韩永君,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57年02月13日生,职工。本院受理原告康正兰诉被告杨红梅、第三人韩永君共有纠纷一案,原告康正兰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红梅、第三人韩永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正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正兰撤回对被告杨红梅、第三人韩永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康正兰负担。审判员 杨海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芮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