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宽禹与被告束军、束恒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宽禹,束军,束恒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66号原告:王宽禹,1952年11月5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兰平,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束军,1967年12月20日生,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新,江苏金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束恒发,1949年1月22日生,住南京市。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宽禹与被告束军、被告束恒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王宽禹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宽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宽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40元,减半收取5470元,由原告王宽禹承担。。审 判 长 费月华人民陪审员 郑 正人民陪审员 汤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赖江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