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1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县支行与冯飞、尹玉新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县支行,冯飞,尹玉新,冯永芳,梁建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1财保7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县支行,地址:井陉县县城建设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6785366504。法定代表人杜海荣,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冯飞,男,1985年5月17日生,汉族,住井陉县。被申请人尹玉新,女,1984年6月27日生,汉族,住井陉县。被申请人冯永芳,女,1973年4月26日生,汉族,住井陉县。被申请人梁建玺,男,1966年9月5日生,汉族,住井陉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县支行于2017年4���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冯飞、尹玉新、冯永芳、梁建玺在银行的存款220000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仇彦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晓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