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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申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陆忠民申请执行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忠民,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申字第00001-1号申请执行人陆忠民,男,汉族,1965年12月13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包仲裁字(2014)20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该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医疗费134077.12元,承担执行费1911元,合计人民币135988.1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34077.12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0日起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5988.1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34077.12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0日起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0一五年元月五日书记员  孟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