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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1751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幻维世界(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幻维世界(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1751号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同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成,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幻维世界(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63号院7号楼1至2层105内06。法定代表人:刘蕊,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幻维世界(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章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