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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3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张宁与李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宁,李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283号原告:张宁,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现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李享,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现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审理原告张宁与被告李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宁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宁负担。审判员  佘国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 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