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3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张宁与李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宁,李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283号原告:张宁,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现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李享,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现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审理原告张宁与被告李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宁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宁负担。审判员 佘国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 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