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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昌洪申请执行李朝顺、冯永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昌洪,李朝顺,冯永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23号申请执行人杨昌洪,男,1974年4月19日生,住重庆市大足县。委托代理人李XX,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朝顺,男,1965年4月8日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冯永昌,男,1953年11月26日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杨昌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朝顺、冯永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渝0243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昌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李朝顺、冯永昌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昌洪借款本金1000000元、律师代理费45000元以及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1456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8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查询平台查询李朝顺、冯永昌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朝顺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李朝顺、冯永昌名下亦无车辆登记信息。对冯永昌名下的银行账户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本院对冯永昌名下房屋已保全查封。执行过程中查明,李朝顺在重庆晋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未付工程款,本院(两案)已依法予以扣留2600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扣留工程款尚未结算,暂不能进行处置,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朝顺、冯永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3执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昌文审判员  王永勇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从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