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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何金襟与延吉天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231号申请保全人:何金襟,女,1971年6月15日生,汉族,现住为长春市。被申请保全人:延吉天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为延吉市。法定代表人:金武,公司总经理。申请保全人何金襟与被申请保全人延吉天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何金襟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延吉天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2017年4月24日申请保全人何金襟以其提供被申请保全人延吉天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信息错误,请求撤回冻结房屋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了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延吉天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申请书,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2346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延吉天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29.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申请保全人何金襟名下的小型轿车的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冻结申请保全人何金襟名下的轻型自卸货车的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保全费2010元(申请保全人何金襟已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申请保全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 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嘉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