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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利堂与乔耀清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堂,乔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506号申请执行人王利堂,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执行人乔耀清,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本院在执行王利堂与乔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乔耀清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乔耀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34.3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223元、执行费4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乔耀清自愿用其与妻子李彩霞共同所有的位于神木县房屋,中西面两间、位于神木县房屋,中西面两间、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及上述房屋之间的院子土地使用权,共计抵偿所欠申请人王利堂借款本金30万元,剩余借款申请人王利堂自愿放弃;二、案件受理费3223元、执行费4550元申请人王利堂自愿承担;本案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故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1民初29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明军审判员  高云岗·助理审判员刘永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