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岩、雷永成与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雷永成,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522号原告:王岩,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明水县。原告:雷永成,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扎赉诺尔区。法定代表人:马乡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发,该公司法务科长。原告王岩、雷永成诉被告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因扎煤公司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岩、雷永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德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