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8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杨彩莲与寇维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彩莲,寇维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132号申请执行人:杨彩莲,女,1970年9月2日出生,住千阳县。被执行人:寇维科,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住千阳县。本院在审理(2017)陕0328民初49号原告杨彩莲与被告寇维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调处被告寇维科赔偿原告杨彩莲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自行车修理费共计800元。于2017年3月5日前一次付清。执行中,被执行人寇维科于2017年4月25日将案件款800元交付本院,现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8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拴信审判员 王小云审判员 时彦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伟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