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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宋建国、许永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国,许永杰,王彦民,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轻舟创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执37-2号申请执行人:宋建国,男,汉族,1958年2月6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被执行人:许永杰,男,汉族,1972年4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被执行人:王彦民,男,汉族,1971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7号华都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许永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石家庄市轻舟创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7号华都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许永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冀09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7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永杰、王彦民、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轻舟创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款共计30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敬浩审判员  XX昌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圆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