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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梁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81刑初100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兴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日被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耒阳市看守所。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是名吸毒人员,其自称于2016年8月在马田镇办事时,一个外号叫“猪拐”男子送给其一些毒品冰毒和麻古,其返回耒阳后进行贩卖。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具体如下:1、2016年8月20日晚上,吸毒人员李某(已作行政处罚)电话联系梁某某购买毒品,后李某和卜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开车到金钱寺附近,从梁某某处购买了200元钱的一小包冰毒和一粒麻古,李某当场支付梁某某200元钱的毒资,将买来的毒品李某和卜某某、阳某某(已作行政处罚)一起吸食。2、2016年8月22日,耒阳市公安局民警巡逻时抓获吸毒人员卜某某和阳某某,后安排卜某某和阳某某联系李某向梁某某求购毒品,李某和梁某某约好在五一东路佳福乐门口交易,交易时,民警抓获梁某某和李某,并从梁某某身上缴获了16包毒品,其中12小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状物、2大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状物,1大包零碎冰毒的白色晶状物、1包疑似麻古的红色药丸(内有8颗完整药丸和一些碎粉末)。之后,耒阳市公安局民警在对梁某某位于金钱寺对面的租住房进行搜查时,从其租住房床下查获1大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状物和12粒麻古。经鉴定:所有疑似冰毒的白色晶状物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2.Ol克;所有疑似麻古的红色药丸检测处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净重2.01克。该院为支持上述指控,当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于2016年8月20日贩卖毒品给李某不是事实,他当天并不在耒阳,不具备作案时间。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对其指控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8月22日下午5点钟左右,他接到一个青年男子的电话向他求购毒品冰毒和麻古,他约对方在耒阳市五一路佳福乐超市门口见面交易。他到达交易地点后,看见一个青年男子开着一辆白色广本越野车到佳福乐超市门口,他打开车门坐上车准备把毒品卖给他,这时民警就把他们抓获了,并从其身上缴获了16包毒品(其中12包小包装的冰毒和2大包包装的冰毒,以及一大包少量冰毒和一大包麻古,这包麻古中有8粒完整的麻古和一粒碎麻古),民警将他带回派出所后,对从他身上缴获的毒品进行了称重,毛重约24.1克,并当场扣押了这些毒品。8月23日凌晨3时许,他带着民警到他租住于金钱寺附近的租住房,民警从租住房卧室床下查获了12粒麻古和一大包冰毒,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从他搜出来的毒品。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0日晚上七、八点钟左右,卜某某开车接上阳某某到他家玩,卜某某提出要他购买一些冰毒和麻古来吸食,他就打电话联系手机联系人名字为“东西”的人购买毒品,然后他和卜某某开车到约好的交易地点金钱寺附近和“东西”见面,见面后,“东西”上了卜某某的车,卜某某拿了200元钱给他,他把钱给了“东西”,“东西”就从身上拿出一小包冰毒和一粒麻古给他。交易完后他和卜某某回到了他家中,然后他拿出之前用矿泉水瓶自制吸毒工具和卜某某、阳某某吸食了毒品。2016年8月22日下午五、六点钟左右,他帮卜某某联系“东西”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当他和“东西”在耒阳市五一路佳福乐超市门口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3、证人卜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0日16时许,李某打电话叫去他家玩,当天19时许,他接上阳某某一起到李某家,到了李某家后,李某说没钱买东西(指毒品麻古),他就从身上拿了200元钱给李某,然后开车带着李某到群英路金钱寺附近,不久,有一名男子上了他的车,李某在车上向那名男子购买了200元钱毒品冰毒和麻古。他与李某回到家后,与阳某某下楼买水,在李某家楼下遇见刘某一,他们带着刘某一一起回到了李某家。之后,他与李某、阳某某先后吸食了毒品。4、证人阳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0日19时许,卜某某接他到李某家玩,之后李某和卜某某出去了一会,他一个人在李某家里,没过多久他们俩人又回来了,回来后,李某叫他下楼买水,他们买水返回李某家时遇见刘某一,他们与刘某一一起到了李某家。进门后,看到李某已经把毒品和吸毒工具准备好了,然后他和李某、卜某某三人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他们吸食的毒品好像是李某带着卜某某买来的。5、证人刘某二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0日12时许,他打电话给“老梁”求购100元钱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并约好在耒阳市群英北路金钱山寺旁边的工商银行见面,之后,他们在工商银行旁边的一巷子里交易了一小包冰毒,他将身上的七、八十元钱都给了“老梁”。2016年8月21日22时许,他打电话给“老梁”说要从他那里购买50元钱毒品,“老梁”叫他到耒阳市群英北路工商银行那里等,二人见面后,“老梁”带着他到旁边巷子一居民楼的五楼居民房里,他看到客厅的电脑桌下放着冰毒和吸毒工具,“老梁”用手指着电脑桌下的冰毒叫其去吸食,并说吸食完给50元钱,他就上前吸食了三、四口冰毒,“老梁”也吸食了一口,吸食完后他就从身上拿了20元钱给“老梁”,并准备把微信钱包里的30元钱转给“老梁”,但是转账失败,他就离开了。2016年8月22日18时许,他打“老梁”的电话购买毒品,在约好的天福韵酒店对面等候时,被民警抓获。他曾多次在“老梁”那里购买毒品,但具体时间和地点记不清了。6、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他共从“梁哥”那里购买了两次毒品。第一次是两个月前的一天晚上22时许,他打电话给“梁哥”要求购买200元钱冰毒,他们在城北路与德泰隆路交叉口的金山角网吧门口见面交易,他付了200元钱给“梁哥”,“梁哥”接过钱就拿出一小包冰毒给他,然后他就离开了并将买来的冰毒吸食了。第二次是2016年8月9日21时许,他打电话给“梁哥”求购200元钱冰毒,“梁哥”约他到金山角网吧交易,在金山角网吧楼下见面后,他付了200元钱给“梁哥”,“梁哥”接过钱就拿了一小包冰毒给他,二人就分别离开了。之后他将买来的冰毒吸食了。2016年8月22日22时许,他打电话给“梁哥”求购毒品,电话里的人叫他到人民路的枫情假日酒店大厅等,他到该酒店大厅时就被公安机关的民警抓获了。“梁哥”的真实姓名他不知道,但是见到本人他能认得出来。7、证人曾某一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8日晚上7时许,他打电话给“老梁”说从他那里购买200元钱毒品冰毒和麻古,“老梁”约他到群英北路工商银行对面巷子里第一个大门,到了那里之后,“老梁”卖了200元钱的冰毒给他。8月22日下午6时许,其和曾某二在值班室把之前剩下的半包冰毒和麻古吸食了,吸食完后他和曾某二骑车进城准备找“老梁”购买毒品,“老梁”约他们在老天福韵酒店门口等,在酒店门口等的时候他们就被公安民警抓获了。他是从朋友那里得到“老梁”的电话号码,知道“老梁”有毒品冰毒和麻古卖,“老梁”的真实姓名他不知道。他在这个月初还在“老梁”手上购买了200元钱毒品冰毒和麻古。8、鉴定意见,证实2016年9月13日,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衡公物鉴(理化)字[2016]417号理化检验报告1份,意见为:从第一组编号1号、2号、3号、4号、第二组编号1号的毒品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第一组编号5号、第二组编号2号毒品麻古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9、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2016年8月22日耒阳市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梁某某身上查获并扣押疑似冰毒白色晶状物15小包、疑似麻古红色颗粒状物1大包。2016年8月23日从其家中搜查处并扣押疑似冰毒白色晶状物1包、疑似麻古红色颗粒状物1包。10、收缴收据一份,证实耒阳市公安局民警收缴被告人梁某某冰毒22.01克、麻古2.01克。11、通话详单,证实梁某某的手机详细通话情况。12、现场检测报告书7份,证实耒阳市公安局分别于2016年8月22日、23日对梁某某、卜某某、李某、阳某某、曾某一、曾某二、曹某、刘某二的尿液进行了检测,结果均呈阳性。13、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23日,证人卜某某、李某、刘某二、曹某、曾某一在耒阳市公安局蔡子池派出所对被告人梁某某进行了辨认,辨认出梁某某就是贩卖毒品给他们的人。14、搜查笔录,2016年8月22日17时20分许证实耒阳市公安局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梁某某的人身进行了搜查,从梁某某身上搜出一包麻古和15包冰毒。2016年8月23日02时40分许证实耒阳市公安局民警对梁某某位于耒阳市群英路金钱山寺附近的租住房进行了搜查,从该租住房卧室的床底下查获疑似毒品冰毒物一包、疑似毒品麻古12粒。15、提取笔录,证实2016年8月23日16时20分许,民警在耒阳市公安局蔡子池派出所办案区对从被告人梁某某身上和租住房查获的毒品进行取样,其中从第一组疑似冰毒物取样11.98克、疑似毒品麻古取样0.82克;从第二组疑似冰毒物取样4.66克,疑似毒品麻古取样1.19克。16、称重笔录、称重照片,证实2016年8月23日15时10分许,公安机关对从犯罪嫌疑人梁某某身上和租住房查获的毒品进行称重,两组疑似冰毒物共毛重27.21克,共净重22.01克;疑似毒品麻古共毛重3.84克,共净重2.01克。1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梁某某系被抓获归案。18、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梁某某的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辩解称2016年8月20日并不在耒阳,不具备作案的时间。经查,吸毒人员李某、卜某某均证实了向被告人梁某某购买毒品的时间、地点,证人阳某某也证实当天李某、卜某某外出购买了毒品吸食,且公诉机关出具了被告人梁某某的通话记录也证实被告人当天的通话地点均在耒阳的事实。故对被告人梁某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对被告人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在有期徒刑八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未酌情考虑被告人梁某某所贩卖的毒品有用于吸食的情节,故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23年8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罗延平代理审判员  贺 斌人民陪审员  贺雪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罗 艳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