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2执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张胜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2执1299号申请执行人:张胜华,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刘红云,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张胜华与被执行人刘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赣0802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刘红云偿付申请执行人张胜华货款293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30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1月28日申请执行人张胜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上述款项,本院于2016年11月28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银行、房产、交警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明,本院已轮后查封被执行人刘红云的房产,未发现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刘红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29604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未能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豪审判员 孙晓斌审判员 帅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云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