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执2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蔡天民、卢宏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天民,卢宏宇,卢清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2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蔡天民,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卢宏宇,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卢清荣,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天民与被执行人卢宏宇、卢清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蔡天民申请执行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违法财产报告制度,而决定对其各罚款500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