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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3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孙文国与嵇永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国,嵇永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3497号申请执行人:孙文国,男,1967年8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嵇永升,男,1981年6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孙文国与被执行人嵇永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辽0281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瓦民初字第34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晋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荆传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