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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民初26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功印与肖方辉、吴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功印,肖方辉,吴秀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2684号之一原告:黄功印,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肖方辉,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吴秀玉,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艳珍,福建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功印与被告肖方辉、吴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黄功印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秀玉的起诉。本院认为,黄功印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吴秀玉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功印撤回对吴秀玉的起诉。审判长  陈振武审判员  詹梅榕审判员  黄珑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文娟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