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民初3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闻永勇与阴战生、李娟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永勇,阴战生,李娟停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3478号原告闻永勇,男,汉族,1985年11月17日出生,住灵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川龙、许乐乐,系河南崤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阴战生,男,汉族,1970年9月25日生,住灵宝市。被告李娟停,又名李娟婷,女,汉族,1969年5月10日生,系被告阴战生妻子,住灵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闻永勇与被告阴战生、李娟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闻永勇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闻永勇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永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闻永勇负担。审 判 长 李建立审 判 员 窦天星人民陪审员 刘长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