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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民初3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闻永勇与阴战生、李娟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永勇,阴战生,李娟停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3478号原告闻永勇,男,汉族,1985年11月17日出生,住灵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川龙、许乐乐,系河南崤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阴战生,男,汉族,1970年9月25日生,住灵宝市。被告李娟停,又名李娟婷,女,汉族,1969年5月10日生,系被告阴战生妻子,住灵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闻永勇与被告阴战生、李娟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闻永勇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闻永勇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永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闻永勇负担。审 判 长  李建立审 判 员  窦天星人民陪审员  刘长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