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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行审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三大队申请强制执行蒋远超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三大队,蒋远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2行审16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三大队,住所地重庆市包茂高速公路G65渝北收费站旁。负责人刘云,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罗元,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蒋远超,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三大队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NO:1798291《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蒋远超于2016年5月30日20时23分,在绕城高速公路下行26KM+500M处实施了机动车未按规定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NO:1798291《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被执行人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告知了被执行人复议权和起诉权。同日,被执行人签收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渝交高一[2016]10105907号《催告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应在收到通知书十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蒋远超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2016年5月30日20时23分,被执行人蒋远超在绕城高速公路下行26KM+500M处实施了机动车未按规定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三大队申请执行的NO:1798291《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应予执行。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三大队作出的NO:1798291《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依德审判员  董莉萍审判员  邓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青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