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刘积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刘积源,陈显花,何望,黄胜花,魏日游,王菊萍,黄世灿,刘声玉,祝华彪,陈君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244号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负责人:刘桂松,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坤,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池碧澄,职员。被申请人:刘积源,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申请人:陈显花,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申请人:何望,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黄胜花,女,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魏日游,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住天津市东丽区。被申请人:王菊萍,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申请人:黄世灿,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被申请人:刘声玉,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被申请人:祝华彪,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陈君美,女,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与被申请人刘积源、被申请人陈显花、被申请人何望、被申请人黄胜花、被申请人魏日游、被申请人王菊萍、被申请人黄世灿、被申请人刘声玉、被申请人祝华彪、被申请人陈君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刘积源、被申请人陈显花、被申请人何望、被申请人黄胜花、被申请人魏日游、被申请人王菊萍、被申请人黄世灿、被申请人刘声玉、被申请人祝华彪、被申请人陈君美名下价值878872.04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为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积源名下落坐于天津市武清区房产。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臧凤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畅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