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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25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郑文辉诉被告洪东旭、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辉,洪东旭,王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2566号之二原告郑文辉,男,汉族。被告洪东旭,男,汉族。被告王静,女,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辉诉被告洪东旭、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文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文辉承担。代理审判员  付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