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执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赖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某,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1145号申请执行人赖某。被执行人邱某。赖某申请邱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信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722民初27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邱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晓代审判员 江振宇审 判 员 王占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