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3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关立成与张海培、王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立成,张海培,王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1060号原告:关立成,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海波,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培,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王雪,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原告关立成与被告张海培、王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立成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海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海培、王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关立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张海培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7年1月3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王雪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日,张海培因需要资金周转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0天,利息为月利率1.5分,并约定逾期还款按照总借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王雪作为此笔借款的担保人。但到期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张海培、王雪均未到庭,没有答辩意见。关立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款合同、收据一枚。借款合同的记载与原告所述一致,收据能够证明张海培已实际收到借款。张海培、王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认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关立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对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张海培应如数归还借款本息。双方约定借期内利率为月1.5分,逾期后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二者相加明显超过月利率2分,原告主张逾期后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王雪作为担保人,在张海培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海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关立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自2017年1月3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二、被告王雪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张海培、王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昌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