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春艳与尹鹏举、河南恒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艳,尹鹏举,河南恒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524号原告李春艳,女,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许,河南贵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鹏举,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俊岭,河南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跃杰,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恒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18号鑫苑名家鑫福园11号楼东1单元14号。法定代表人:孙辉。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艳与被告尹鹏举、河南恒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87.50元,由原告李春艳负担,实收5775元,退还原告李春艳2887.50元。审判员 史艺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