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吉刚被执行人招远市泽惠地产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吉刚,招远市泽惠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438号申请执行人:吕吉刚,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阜山镇吕家新村.被执行人:招远市泽惠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天府路。法定代表人:张庆惠,经理。。本院依据招远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5民初342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1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招远市泽惠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招远市天府路一处。因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招远市泽惠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招远市天府路一处的查封。房产证号:招房权证泉山字第xx**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玉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