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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恢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天津钢管三圆管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天津钢管三圆管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52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96号。法定代表人温德松,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钢管三圆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天津钢管公司甲楼。法定代表人孙金中,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钢管三圆管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李金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易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