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3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关海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费红银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海麟,费红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宋惠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39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海麟,男,195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源仁,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费红银,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宋惠芳,女,195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上诉人关海麟因与被上诉人费红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宋惠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239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关海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关海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关海麟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川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姚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