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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执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肖某、徐某甲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998号申请执行人肖某男。被执行人徐某甲。被执行人徐某乙。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执行肖某申请徐某甲、徐某乙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2民初937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徐某甲、徐某乙应支付申请人肖某案款20230.0元,承担执行费203.45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徐某甲;徐某乙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9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园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