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管燕鹏与邵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燕鹏,邵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756号申请人:管燕鹏,男,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邵群,男,汉族,城镇居民.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3民初453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邵群名下的位于XX市XX区XXXXXXX小区XX号XX单元XXX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邵振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君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