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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管燕鹏与邵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燕鹏,邵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756号申请人:管燕鹏,男,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邵群,男,汉族,城镇居民.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3民初453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邵群名下的位于XX市XX区XXXXXXX小区XX号XX单元XXX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邵振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君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