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财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洛阳市信华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晋城市佛煜球墨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市信华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晋城市佛煜球墨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348号申请人:洛阳市信华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涧西区一拖公司六号门外。法定代表人:邢汉东。被申请人:晋城市佛煜球墨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下村镇下村村。法定代表人:宋银地。申请人洛阳市信华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晋城市佛煜球墨铸业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市信华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晋城市佛煜球墨铸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晋城市佛煜球墨铸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邢汉东名下本田雅阁小型轿车(车牌号晋E×××××)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