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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3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刁某某申请黄某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刁某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203民特10号申请人刁某某,女,193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系被申请人之母。被申请人黄某,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包钢(集团)公司给水厂退休职工,住包头市。代理人黄某某(系被申请人之胞姐),女,195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包钢(集团)公司给水厂职工,住包头市。申请人刁某某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黄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刁某某称,被申请人因病经多方求医,至今未愈,现瘫痪在床,被申请人妻子、女儿未尽扶养、照顾义务,现缺乏诊疗资金,为进一步给被申请人治疗,申请人特依法申请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刁某某为其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黄某经医院诊断为脑积水。经本院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该中心出具津津实[2017]精神病鉴字第1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黄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本院依法准予申请人刁某某的申请,确认被申请人黄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本院依法准予申请人刁某某的申请,确认被申请人黄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申请人刁某某担任黄某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黄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刁某某为黄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