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6行审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赵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赵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306行审59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迎宾路179号,组织机构代码73873501-1。法定代表人石金盘,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威,男,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科员。委托代理人靳宏韬,男,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科员。被执行人赵安,男,1956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抚国土资罚字(2016)第3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强制执行违建占地罚款人民币27419.9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被执行人赵安未经批准,擅自于2003年开始,在抚××区榆关镇××村南、××国道北侧占地搞建筑,用途为库房及建筑器材占地。非法占地面积2741.99平方米,约为4.11亩,其中建筑物占地面积111.09平方米。经确认地类为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抚国土资罚字(2016)第3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如下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人民币27419.9元。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收到抚国土资催字(2017)第2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交了违法线索登记表、核查报告、立案呈批表、赵安、赵友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土地转让协议复印件、停工、责改法律文书呈批表及通知书、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照片、测绘委托书、勘测定界图及界址点成果表、地政地籍科、科技规划科委托及证明、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审议记录、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相关送达回证等证据。本院认为,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赵安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对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的强执申字(2017)第23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的申请强制执行内容,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的强执申字(2017)第23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的申请强制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崔 征人民陪审员 刘永泽人民陪审员 李国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傅 鑫 搜索“”